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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的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上)
发布时间:2009/6/5  阅读次数:3527  字体大小: 【】 【】【
作者:赵占领 责任编辑:晴正 时间:2004-6-25 16:46:16 来源:中国法治网
一:外挂的概念
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在网络游戏中,业界大多将其视为作弊程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一做法是将私服和外挂在一起进行界定,没有从法律上将两者界线划清。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但就其本身而言就存在着一些问题:

1.“外挂违法行为”及“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等含义模糊。根据上述对外挂的界定,外挂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还是外挂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该《通知》的本意究竟为何?如果本意是指所有外挂均是违法行为,那幺将会与下面将论述的有冲突,而且笔者将在外挂的分类部分论述其存在的问题。

2.外挂能否因许可或授权而合法?许可或授权的主体是谁?按照《通知》中的定义,外挂应该存在着合法的情形,否则外挂也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也就没有必要称“外挂违法行为”。如果外挂可以合法的话,首先的情形就是因许可或授权而合法,那幺谁可以成为许可或授权的主体?运营商、开发商还是网络游戏主管机构?其它合法与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3.外挂违法行为不可能包括“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后者只可能是私服违法行为之一,将私服和外挂放在一起界定不能明确各自违法的情形。

4.外挂违法行为是否以“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为认定标准之一?其中“利益”何指?是否包括赢利?那幺不赢利且仅为个人方便而制作或使用的外挂是否属于违法的呢?


二.外挂的分类和相关法律分析


1.根据外挂能否独立运行可分为独立运行的外挂和挂接运行的外挂。外挂类型很多,有的可以独立运行,但大部分还要依附于游戏运行,否则外挂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但即便独立运行的外挂也只是相对独立而言,仅指独立性的程度比较高。做这一分类对于认定外挂是否侵权及侵权程度有重要意义。独立运行的外挂往往难以认定侵权甚至可能不构成侵权,而挂接运行的外挂往往修改游戏的程序或者虽没有修改游戏程序但构成搭便车的情形。

2.根据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可分为赢利性的外挂和非赢利性的外挂。赢利性的外挂是通过制作并销售外挂而赢利,非赢利性的外挂往往是玩家自身为了便于游戏操作而制作,可能仅仅在个人电脑上运行,也可能通过互联网传播供他人使用,但皆不以赢利为目的。问题是能否以是否赢利作为认定外挂违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如果非赢利的外挂也修改或复制了游戏的程序,则显然构成了对原游戏的侵权。故不能以赢利与否来判断外挂的违法与否。对于赢利性外挂,如果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制作、没有修改游戏程序且没有传播,那幺笔者认为这种外挂难以认定为违法,就如抄袭或修改了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发表同时仅仅供个人使用则不违法。但这种外挂同样破坏了游戏中公平竞争的规则,但这种游戏规则不同于法律,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对于破坏游戏规则的可以以游戏规则处理,但不能定性为违法,就如因使用兴奋剂违反奥运会体育规则只能通过体育规则来处罚。但是制作外挂后并传播到互联网上供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非法出版,同时若该外挂还修改游戏的程序则构成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显然是违法行为。

3.根据外挂与游戏程序的关系可分为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和未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

前者是通过黑客方式侵入运营商的服务器端进而复制程序,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同时复制行为侵犯了游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还可能涉及到对游戏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但目前这种外挂已经比较少了,主要是游戏运营商或开发商为了确保游戏安全采取了种种应对措施,加大了通过这种方式制作外挂的难度,而同时不通过服务器端复制程序制作外挂也有了多种方法。后者又可分为反编译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得到的外挂和非反编译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得到的外挂。

4.从功能实现的途径上可分为挂机类外挂和作弊类外挂。

挂机类外挂将一系列动作指令智能化地组合在一起,从而实现计算机自动练级,这里又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是模拟服务器端和客户端通讯的外挂程序,当服务器传输过来一定信息时,外挂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对该信息做出反应并反馈到服务器端。譬如当服务器端发来虚拟角色“血”不足的信息时,外挂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发送“吃药”的信息给服务器端。其二,如果是模拟鼠标,外挂就按照一定的规律向服务器端发送模拟的鼠标点击移动信息,使客户端认为用户在操作。

作弊类外挂是利用服务器判别数据的缺陷,自行或者让游戏客户端发送发送不正常的数据包给服务器,该数据包经服务器解释后可能使用户状态发生了与游戏开发商定义的状态不同的变化。

对于挂机类外挂和作弊类外挂,其制作若不涉及对游戏程序的修改或复制,则不涉及侵犯游戏著作权的问题,但应视外挂的具体制作过程而定。但这两类外挂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破坏了游戏中正常的规则。但正如上文所述,游戏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往往体现于游戏服务条款之中,这种游戏规则是视为行业惯例还是仅视为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格式合同?如果视为行业惯例,那幺运营商有权对难以在法律上定性的外挂行为进行惩罚,当然依据合同也可以,但可能会遇到确认格式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综上,《通知》中关于外挂的概念不应仅仅理解为所有的外挂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挂做具体的分析,而且外挂合法与否不能以赢利与否为判断标准。除了上面涉及到的一些不能认定为违法的外挂外,许可或者授权制作或使用的外挂也不能被认定为违法,但谁有权许可或授权?一般游戏开发商有这种权利,但笔者认为运营商也应有权许可或授权制作不侵犯游戏著作权的外挂,若运营商同时拥有游戏的著作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大许可或授权的范围,当然这种做法是基于特定的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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